湖南省基督教堂点管理规则
(本规章于2009年湖南省基督教两会八届七次常委会制定, 2015年12月2日,湖南省基督教两会九届六次常委会议予以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基督教的堂点管理,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湖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基督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之的堂点,为基督教教堂和聚会点的统称。
第三条 堂点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所在地的县(含区,下同)基督教代表会议,并以单位会员加入所在地所设立的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县三自)与基督教协会(简称县基协)。县三自与县基协,合称为县基督教两会。
第四条 堂点应接受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的工作指导,以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堂点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须经本堂点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堂点所在地尚未成立县基督教两会组织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省基督教两会代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县基督教两会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是堂点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3至5年。各堂点根据实际,选择召开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信徒必须是受洗两年以上,并近12个月内经常参加本堂点的崇拜聚会。
第八条 信徒代表的名额和人选由堂点管理组织或大会筹备小组民主协商拟定,在信徒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在本堂点公示,并通知经常参加本堂点崇拜聚会的信徒,在约定的时间对代表人选表决通过。
第九条 信徒大会须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公示召开日期,以实际到会人数为大会表决人数,所议事项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信徒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所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信徒大会(信徒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堂点章程;
2.选举或罢免堂会主任、副主任;
3.审核堂会的工作报告;
4.审核堂会的财务报告;
5.批准本堂点的发展计划;
6.批准本堂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堂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堂点的日常管理。堂务管理委员会,简称堂会,由5名以上的堂会委员组成。堂会产生后,须向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报告,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堂会委员,简称堂委,由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平信徒堂委不得少于堂会组成人员的百分之六十,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可同时担任堂委。
第十三条 教牧人员堂委可连选连任;平信徒堂委可连选连任三届,休息一届后,可继续连选连任三届,每届须改选三分之一的平信徒堂委。
第十四条 堂会实行民主管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堂会会议,堂会主任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当堂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当副主任也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半数以上的堂委共同推选一名堂委为会议的临时召集和主持人。
第十五条 堂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堂委参加方可召开,所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堂会的主要职责:
1.聘用或解聘教牧人员;
2.聘用或解聘其他管理人员;
3.批准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贴;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5.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6.审核下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7.审核批准重大活动项目;
8.审核批准大额项目开支;
9.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10.筹备召开信徒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当堂会不能履行职责,以致严重影响本堂点宗教活动正常开展时,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可建议该堂点提前召开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若换届选举的条件尚不具备,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县基督教两会可暂行堂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堂会原则上实行教牧人员负责制,堂会主任当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连选连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可连选连任三届,休息一届后,可继续连选连任三届。
第十九条 堂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1.代表本堂点签署重要文件;
2.组织实施堂会的决议;
3.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4.拟定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案及人事安排;
5.拟定各项规章制度;
6.审批授权内的财务开支;
7.拟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贴。
第二十条 当堂会主任严重违反教规教义、散布异端邪说,经本堂点经常参加聚会信徒的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堂会可表决暂停堂会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当堂会主任严重违反教规教义、散布异端邪说,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可建议堂会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堂会主任为本堂点的法定负责人,变更时,须向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报告,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牧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或解聘教职人员,须向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报告,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聘教牧人员,须经本堂点经常参加聚会信徒的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方可表决。
第二十五条 当教牧人员严重违反教规教义、散布异端邪说,所在地的县基督教两会可建议堂会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专职教牧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
第二十七条 教堂法定产权属基督教团体的,该堂称之为直属教堂。
第二十八条 直属教堂的堂会主任由所属基督教团体提名,经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当堂会主任未获当选或不能胜任工作时,可建议所属基督教团体另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直属教堂的章程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事项,须得到所属基督教团体的批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堂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堂会主任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奉献箱至少要有三位以上的平信徒管理,堂会主任、副主任、会计和出纳不得负责奉献箱的开箱。奉献箱开箱至少要有三位以上的平信徒到场,清点款项后应即时上交财务存入银行,并定期与财务人员对账。
第三十三条 须建立严格的采购和报销审批程序,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会计、堂会主任的签名,方能报账。
第三十四条 堂点的大额开支,须经堂会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报批额度由堂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堂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并接受信徒和县基督教两会的监督,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堂会换届或更换堂点主要负责人之前,须接受县基督教两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堂点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不得转让、抵押、私分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若需变更用途,须得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直属教堂对本堂点合法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 直属教堂的财务管理和奉献款的支配,由堂会与所属团体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即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